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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6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大林、十堰优进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优进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林,十堰优进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优进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大林,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十堰优进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优进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公园路**号(东风就业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刘静,优进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大林与被执行人优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105]鄂襄新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优进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鄂06**执6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优进公司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已经将本案案款转入我院执行账户,向我院申请解除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优进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