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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黎鸿钧与高兴、卢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鸿钧,高兴,卢冬梅,广州松鸿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125号原告:黎鸿钧,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高兴,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南,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冬梅,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广州松鸿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大马路56号C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MH282。法定代表人:刘尧举。原告黎鸿钧与被告高兴、卢冬梅、广州松鸿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黎鸿钧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鸿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40.5元,减半收取计2920.25元,由原告黎鸿钧负担。审判员 辜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黎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