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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甘嫩妹与何玉英、白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嫩妹,何玉英,白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3民初402号原告:甘嫩妹,女,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何玉英,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白雪飞,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仕健,福建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嫩妹与被告何玉英、白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嫩妹、被告白雪飞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仕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玉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嫩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何��英、白雪飞偿还借款70000元,利息1400元(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何玉英因资金周转,向甘嫩妹借款,于2016年2月8日借款50000元、6月9日借款20000元。何玉英收款后分别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事后,何玉英未依约偿还;被告白雪飞为被告何玉英的丈夫,此债务为夫妻存续期间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白雪飞答辩称,答辩人从事驾驶员职业,不需向甘嫩妹借钱,该借款系何玉英个人行为;甘嫩妹明知何玉英素有赌博的恶习,为贪图利息而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雪飞认为,该借款系何玉英个人行为,两次借款的时间分别为春节和端午,按习俗节目是���借钱的,何玉英借款就是用于赌博,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甘嫩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何玉英向甘嫩妹借款的《借条》二份,以此证明何玉英于2016年2月8日借款50000元、6月9日借款2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事实。被告白雪飞认为,该借款系何玉英个人行为,两次借款的时间分别为春节和端午,按习俗节目是不借钱的,何玉英借款就是用于赌博,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何玉英、既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被告何玉英确有赌博现象,但白雪飞不能提供何玉英向原告借贷系用于赌博的相关证据,且白雪飞与甘嫩妹在��行的帐户也有款项往来;原告所举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白雪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被告何玉英与白雪飞于2001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6年11月28日离婚。本院根据被告白雪飞的申请向建阳区公安局调取了于2014年4月4日对被告何玉英的赌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甘嫩妹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何玉英因资金周转,向甘嫩妹借款,于2016年2月8日借款50000元、6月9日借款20000元。何玉英收款后分别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事后,何玉英未依约偿还。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何玉英未予偿还;2014年4月4日何玉英因参与赌博被建阳区公安局行政��罚。被告白雪飞为被告何玉英的丈夫,于2001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在2015年8月与甘嫩妹在银行的帐户也有款项往来;何玉英双方2016年11月28日离婚,此借贷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所述,被告何玉英向甘嫩妹借款,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何玉英借款后未予偿还。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本笔借款为不定期借款,原告可以随时催告被告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白雪飞以两次借款时间均在传统的节日发生,不符当地百姓习俗;该借款系何玉英个人行为,何玉英借款就是用于赌博,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解,被告何玉英确有赌博现象,但不能提供何玉英向原告借贷系用于赌博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白雪飞系何玉英的丈夫,在夫妻��系存续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之间实行财产约定制或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白雪飞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甘嫩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玉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何玉英、白雪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嫩妹借款70000元及利息1400元(自2017��1月9日至2017年2月8日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5元,公告费400元,由何玉英、白雪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忠亮人民陪审员  施 红人民陪审员  林 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韩伟琴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