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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育华与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樟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育华,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樟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828号原告:陈育华,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蔡志军,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樟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培强,男,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洪华,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陈育华与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樟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育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樟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1997年3月31日,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樟树下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普九”建设需要,向陈育华借款,因陈育华系国家干部,就分别用其儿子和胞弟的名义共出借人民币10万元,其中陈家明3万元、陈家兴4万元、陈正华3万元,后其仅收回利息7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育华不是1997年3月31日三笔借款的债权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育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苏玉广审判员  吕 璟审判员  姜亚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