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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保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书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48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负责人:董光赠,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苑书辉,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苑书辉、张桂芝、苑书泉、苑贞杰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苑书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02存款195534.5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