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保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书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苑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保48号之三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住所地:宁津县阳光大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负责人:董光赠,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苑书辉,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苑书辉、张桂芝、苑书泉、苑贞杰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苑书辉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02存款195534.5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