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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文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刑初206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文胜,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住址同上。2005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程文胜被控盗窃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程文胜在三明市第一医院住院部三楼儿科重症监护病房门前,趁患者家属被害人陈某1不备,盗走其放置于塑料凳上的一个双肩背包。被告人程文胜将包内现金380元和iPhone6plus手机1部(价值2490元)取出后,将双肩背包丢弃。同日12时许,被告人程文胜将盗得的iPhone6plus手机卖给三明市梅列区东新四路完美饰界手机饰品店经营者陈某2(已行政处罚)。同日22时许,被告人程文胜在三明市三元区一宾馆内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现金640元。民警已将该手机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梅某、陈某2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文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扒窃”,且价值达28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文胜是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文胜除累犯外还有其他抢劫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文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文胜盗窃违法所得应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文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二、从被告人程文胜处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人民币640元,将其中38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余款移送本院用于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洪珊珊书 记 员  吴明暇附本判决书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