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史相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727号被执行人:史相国,男性,372923198912240097,家庭住址山东省定陶区。现山东菏泽监狱服刑。本院依法移送执行的史相国诈骗罪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1727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8月7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现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1727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立审判员 侯凌云审判员 王传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长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