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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与刘福生、第三人荣向林、李继忠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刘福生,荣向林,李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珠海街5号楼。法定代表人:闫瑞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福生,男,1963年3月1日生,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荣向林,男,1963年12月30日生,住磐石市。第三人:李继忠,男,1960年10月3日生,住磐石市烟。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福生、第三人荣向林、李继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吉0284民初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