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49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安心,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安庆,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金荣,女,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金凤,女,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心,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以下简称齐鲁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判决齐鲁医院返还多收的8744元。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齐鲁医院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本案中谈话医生告知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植入物的价格为11000元,但并未说明该价格是医保报销后患者应付的价格。故齐鲁医院应按11000元收费,而不应收19744元。3.本案中,齐鲁医院对11730.05元的解释为,医保报销后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应付的价格,对19744元的解释为医保报销前的数额。但是,齐鲁医院并未对医生谈话价格11000元与脊柱、四肢内植物使用知情同意书所说的15000元不一致,做出合理解释。齐鲁医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齐鲁医院返还多收取的内植物费用874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2月22日,患者汪小毛因股骨粗隆间骨折入住齐鲁医院,并于2015年2月25日行股骨骨折闭合复位术。在“脊柱、四肢内植物使用知情同意书”中记载,内植物费用约需15000元人民币。该知情同意书由汪安心签名。患者汪小毛经治疗后,于2015年3月17日出院。在2015年2月22日—2015年3月17日患者汪小毛的病人费用清单中记载,髓腔钉的价格为15092元,拉力螺钉的价格为2913.6元,远端锁钉的价格为1738.4元,共计19744元。2015年6月25日,齐鲁医院出具《关于汪小毛病情的说明》一份,该说明中记载:“根据济南市医保的报销标准,报销后髓腔钉收费11032.25元,拉力螺钉437.04元,远端锁钉267.76元,总收费11730.05元。”在汪小毛的住院收费票据中记载,汪小毛的医疗费共计81873.86元,通过医保报销44054.07元。另查明,患者汪小毛已去世,其妻子敖金平已被一审法院依法宣告死亡,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为汪小毛的子女。一审法院认为,患者汪小毛于2015年2月22日至2015年3月17日在齐鲁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汪小毛因该医疗服务合同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在其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此,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作为汪小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主体适格。根据齐鲁医院出具的《关于汪小毛病情的说明》的记载,可以证实经医保报销后,髓腔钉、拉力螺钉、远端锁钉总收费为11730.05元,该费用数额与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主张的齐鲁医院在术前告知患者家属“手术内植物的费用10000冒头”基本吻合。此外,根据汪小毛的住院收费票据可以证实,汪小毛的医疗费共计81873.86元,通过医保报销44054.07元,因此手术内植物的费用中应当有医保报销的部分,在出院结算时已经予以报销。2015年2月22日—2015年3月17日患者汪小毛的病人费用清单中记载的髓腔钉、拉力螺钉、远端锁钉总收费19744元,是医保报销前的数额,该数额并非患者汪小毛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此,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主张齐鲁医院多收取了手术内植物费用8744元的事实,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齐鲁医院返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上诉中认可谈话医生告知其植入物的价格为11000元,该数额与齐鲁医院出具的《关于汪小毛病情的说明》中经医保报销后的收费11730.05元,基本吻合。结合医保报销的事实,一审认定费用清单中记载的髓腔钉、拉力螺钉、远端锁钉总收费19744元,是医保报销前的数额并无不当。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齐鲁医院多收取了手术内植物费用8744元,一审法院驳回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汪安心、汪安庆、汪金荣、汪金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周江审判员 郭维敬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