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汪龙、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龙,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龙,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京府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杨子丰。上诉人汪龙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汪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娜吴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