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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100号原告:王某,女,193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辉,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