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100号原告:王某,女,193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水,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辉,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桂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