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10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沈阳鹏鑫运输有限公司与吕增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鹏鑫运输有限公司,吕增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10229号原告:沈阳鹏鑫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15号。法定代表人:翟成立,该公司经理。被告:吕增厚,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鹏鑫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增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鹏鑫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鹏鑫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鹏鑫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雪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