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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祝某与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王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4民初312号原告:祝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祝某,被告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某返还借款10万元,利息7.6万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38个月),合计17.6万元,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祝某放弃对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对借款及利息17.6万元承担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李某为王某借款提供担保。起诉前原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清偿此笔借款及利息,但被告未能偿还。王某辩称,王某共借款20万元,2014年2月12日王某向祝某借款10万元,其中有李某2万元,向王某1借款10万元,其中有祝某3万元,王某实欠祝某某11万元。2017年2月8日欠款20万元的事经法院调解,王某用父母的楼房偿还20万元欠款,并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楼房早已倒出,因原告祝某想独吞此楼,所以此事尚未解决,祝某不应再起诉王某及保人李某。李某辩称,实际上王某在祝某处拿了11万元,第一次拿了10万元,第二次拿了1万元。原告不应再起诉李某,王某的父母同意用楼房偿还,并且楼房已经倒出来了,原告迟迟不接收,因为现在楼房降价了,当时签订楼房买卖协议的时候李某的保人身份已经转移到王某父母的身上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王某、李某没有异议,该欠条已经起诉过了,2017年2月8日就该欠条达成了一个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对欠条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提交的证据1,房屋买卖协议。欲证明原告已经起诉过了,原告和王某1一共20万元,祝某、王某1和王某的父母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用房子偿还20万元。原告无异议,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原告没拿到房子,又来法院起诉的王某和李某。李某无异议。原告及李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提交的证据2,王某给王某1出具的借据复印件。欲证明王某在王某1和祝某处借款20万元,用楼房抵押。原告的质证意见,没看到过这个借据,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的10万元里没有李某的2万元,王某1的10万元里有王某1向原告借的3万元,原告已经起诉王某1了。李某无异议。本院认为,该借据是王某给王某1出具的,借据中王某向王某1借款的数额10万元本院予以采信,借据中书写的祝某的10万元内有李某2万元,因祝某并未在场确认,且王某给原告祝某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有担保人李某签字,因此本院对借据中书写的祝某的10万元内有李某2万元不予采信。被告王某提交的证据3,证人王某1出庭作证证言。欲证明2017年2月8日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王某1是原告,王某1也同意了。证言主要内容“20万元,是祝某交给保人10万元,这10万元里有李某2万元,我交给保人的10万元里有祝某的3万元,保人将钱交给借款人了。2014年2月12日打的总条在我这,我是3月11日给原告打的3万元条,在李某家打的,原告和王某还有李某都在场”。原告质证意见,证人陈述不属实,这3万元是原告直接给证人的,原告没见到王某和李某,房子是原告和王某1两个人的,证人说接收了,原告不知道。李某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证人证实的与王某父母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7年5月接收房屋,有房屋买卖协议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采信,证人证实的原告的10万元里有李某2万元,是证人听说的,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2013年王某通过李某向原告祝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2分,原告将借款提供给李某,李某交付给王某。借款到期后,王某支付了利息,未返还借款。同年王某通过李某向王某1借款10万元。2014年2月12日王某的父母给祝某、王某1出具了用楼房偿还借款的协议,同日王某重新给王某1出具了10万元借据,同年3月31日王某重新给祝某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约定月利2分,李某在担保人处签字。2017年因王某仍未还款,原告、王某1分别将王某的父母诉至法院,原告及王某1、王某父母就王某欠款20万元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出卖人(甲方)为王某父母,买受人(乙方)为祝某、王某1。甲方自愿将坐落于哈拉海农垦社区xxx楼房作价20万元出售给乙方,替王某偿还欠乙方的债务20万元,乙方收到房屋后,二人之间的权利分配自行协商,与甲方无关;甲方在2017年3月20日前将楼房倒出。后祝某找王某父亲交付楼房,王某父亲提出要王某1的10万元的条,祝某、王某1、李某就楼房如何分配产生争议,祝某没有拿到王某1的10万元条,王某父亲未如期交付楼房。2017年5月王某1接收该楼房。本院认为,王某向原告借款,双方成立了借款合同,原告通过担保人李某向王某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生效,李某为王某向原告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成立有效。在王某未返还借款的情况下,王某与原告及王某的另一债权人王某1及王某的父母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父母以楼房作价20万元出售给原告、王某1,用于偿还王某欠原告、王某1的债务20万元,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中约定王某父亲于2017年3月20日将楼房倒出,王某父亲在倒房前向原告索要王某1持有的10万元凭条,由于原告、王某1、李某就楼房如何分配产生争议,原告未能将凭条交给王某父亲,导致王某父亲未如期交房,不能据此认定王某父亲违约,且2017年5月作为房屋买卖协议乙方之一的王某1接收了该楼房,王某欠祝某、王某1的20万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的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告祝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权利义务亦终止。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7.6万元的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祝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由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温晓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君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