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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治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治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986号罪犯常治国,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1999年9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陕刑一复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常治国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12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4月11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2011年12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5年3月25日经本院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常治国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十一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十一个积极。2017年4月14日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罪犯常治国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常治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