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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智武、李秋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武,李秋发,刘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黄智武,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李秋发,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刘秋兵,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执行人黄智武与被执行人李秋发、刘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黄智武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秋发、刘秋兵所有的866115.1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李秋发、刘秋兵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