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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孟繁权与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权,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孟繁权,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吉林省聚隆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伟,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 李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