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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564号原告: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良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扬名,男,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家道,男,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超,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德建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