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李权与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权,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358号申请执行人:李权,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河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权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连劳人仲案字(2017)第11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权向本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调解书第二项内容即支付工资4313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连云港新磷矿化有限责任公司业已先行通过银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权工资4313元。申请执行人李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案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人仲案字(2017)第117号仲裁调解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兵审 判 员 杨 路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