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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4215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215号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01140-5,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梁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梁、陈磊,该公司职工。被告:李琼,女,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