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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红岩与蔡伟、吴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岩,蔡伟,吴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664号原告:陈红岩,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系陈红岩丈夫),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蔡伟,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吴立新(系蔡伟妻子),女,1980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陈红岩与被告蔡伟、吴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伟、吴立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红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蔡伟、吴立新偿还借款30000元,利息5400元;2、诉讼费由蔡伟、吴立新负担。事实和理由:蔡伟、吴立新于2015年12月25日向我借款3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至2016年12月25日。到期后,蔡伟、吴立新未还款。蔡伟、吴立新未答辩。陈红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陈红岩提供的由蔡伟、吴立新出具的借条,经本院审查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伟、吴立新偿还原告陈红岩借款30000元、利息5400元,合计3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被告蔡伟、吴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