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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寅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寅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998号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寅龙,男,生于1979年10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寅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寅龙已达成和解,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寅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寅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