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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朝阳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安二分公司与王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三好房地产有限公司大安二分公司,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财保160号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贾玉林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贾玉林账户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本单位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贾玉林账户存款1740.17元予以冻结。(账号×××)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37.00元由贾玉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作瀚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张春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华卫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