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9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陈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商务局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昌,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陈建昌,男,汉族,1962年4月3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本院在执行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瑞丰商贸有限公司系独资企业,因该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该公司经理陈建昌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陈建昌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陈建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90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