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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463号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双塘路99号金星住宅小区4栋503房。法定代表人:王保华,总经理。被告: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高塘岭镇迎宾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周辉岳。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旺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长沙市天宸建筑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