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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丁淑群申请执行官世生、黄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淑群,官世生,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丁淑群。被执行人:官世生。被执行人:黄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责令履行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已执行到位211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