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839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源,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权平均分割;被告承担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自愿离婚;二、婚前个人财产:在原告处有被告被子一床,归被告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炸油条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耿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