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498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吉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吉祥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2498号原告: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新政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飞。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敏,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吉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陆平。原告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吉祥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蔡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