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乖线、穆刚平与任文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乖线,穆刚平,任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乖线,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穆刚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天昌,律师。被执行人:任文虎,汉族,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张乖线、穆刚平与被执行人任文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任文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乖线、穆刚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任文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文虎在庆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账号:×××),2017年8月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任文虎在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榆林子信用社的账户(账号:×××)。根据我院财产查询反馈情况,被执行人任文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任文虎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乖线、穆刚平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文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乖线、穆刚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乖线、穆刚平发现被执行人任文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杨小和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瑛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