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晓龙与凤翔县西村和雅宅配家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龙,凤翔县西村和雅宅配家具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769号原告:李晓龙,男,生于1989年10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告:凤翔县西村和雅宅配家具厂。经营场所凤翔县南指挥镇西村。经营者:宫永涛,男,生于1995年7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龙与被告凤翔县西村和雅宅配家具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龙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晓龙负担。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伟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