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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凤梅与南某、杭州富阳海之富餐饮有限公司文教路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凤梅,南某,杭州富阳海之富餐饮有限公司文教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232号原告:卢凤梅,女,195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开,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某,男,200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理人:闫某(系南某的母亲),女,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杭州富阳海之富餐饮有限公司文教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93-7-9号。负责人:董海艇。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臣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凤梅起诉被告南某、杭州富阳海之富餐饮有限公司文教路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凤梅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凤梅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凤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凤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预交991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卢凤梅负担。审判员  熊永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迎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