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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军与被告杨旭彩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军,杨旭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2民初886号原告:李世军,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旭,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世军与被告杨旭彩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旭偿还原告李世军欠款2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开始,被告杨旭在原告李世军经营的彩票店赊欠购买彩票,后欠款2300元。2017年1月27日,被告杨旭向原告李世军出具借条一支,经多次催要,被告从未还款,故诉至法院。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支。证明2017年1月27日,被告杨旭因购买彩票欠原告李世军23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杨旭向原告李世军欠款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杨旭在原告李世军经营的彩票店以赊欠的方式购买彩票,欠款2300元。2017年1月27日,被告杨旭向原告李世军对欠款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被告杨旭向原告李世军出具借条,本意实为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对于欠款被告杨旭理应偿还,原告李世军要求被告杨旭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旭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世军欠款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