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翔辉、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翔辉,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292号上诉人(��审原告):赵翔辉,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涛,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所在地海阳市工业园区广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斌,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翔辉因与上诉人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上诉人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赵翔辉往来明细账是否包含涉案张家界盛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的提成款有争议,一审对此未予查清。一���对上诉人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界盛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款入账时间亦未予查清。应通过往来明细对账并结合张家界盛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款入账时间等确定上诉人赵翔辉请求的张家界盛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一案的提成款应否支持。上诉人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认可秦皇岛开利空调安装有限公司案的上诉费由上诉人赵翔辉垫付,一审以上诉人赵翔辉未提供法院的正式票据为由对该费用不予支持欠当,可结合该案的生效判决书确定相关数额并依法裁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翔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东富尔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慈勤哲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子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