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与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775号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临潢大街和美商贸城B5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某,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临潢大街和美商贸城B5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被告:王某2,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赤峰和然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卓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某2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兴宝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727.00元,减半收取8363.50元,诉前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怡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