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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枝、张运生与被告景水生、郭全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枝,张运生,景水生,郭全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234号原告:张桂枝,女。原告:张运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正,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水生,男。被告:郭全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枝、张运生与被告景水生、郭全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枝、张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徐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