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枝、张运生与被告景水生、郭全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枝,张运生,景水生,郭全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234号原告:张桂枝,女。原告:张运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正,运城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景水生,男。被告:郭全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枝、张运生与被告景水生、郭全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枝、张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徐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