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甫秀、厦门卡丁木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甫秀,厦门卡丁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罗甫秀,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被执行人厦门卡丁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朱坑村根岭自然村18号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900880W。法定代表人:朱树红。申请执行人罗甫秀与被执行人厦门卡丁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厦翔劳仲案[2017]3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卡丁木制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甫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卡丁木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