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王志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733号原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2号第1幢1单元4层10406层。法定代表人:邓仕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洁、杨俊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志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西安龙湖润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7031.5元。审判员 雷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