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立兵与荣浩邦、张登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兵,荣浩邦,张登峰,王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64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兵,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荣浩邦,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登峰,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被执行人王国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王立兵与被执行人荣浩邦、张登峰、王国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0786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荣浩邦、张登峰、王国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4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蒲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