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刑更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兴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兴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03号罪犯陈兴强,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曾因犯抢劫罪于198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3年6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浉刑一���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兴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对陈兴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陈兴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王凤玉与在广东省东莞市的陈兴强联系,并在甘子洪担保下汇款10000元向陈兴强购买毒品。3月7日19时许,陈兴强从广东乘坐火车携带毒品回到信阳后二人在出租车上完成毒品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发现并分别抓获,缴获K粉净重52.2克,冰毒净重44.6克。2016年11月4���缴纳罚金15000元。罪犯陈兴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8月,2016年1月、6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五次;2016年2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兴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兴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审判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