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利水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利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88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利水,男,1955年8月17日出生。上诉人赵利水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7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利水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2、请求查明确认一审裁定书违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和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请求提级或指定他院审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范畴,尤其是在人身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失方面应绝对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便本案不能对陈xx是否应该入学中关村xx小学一事作出裁判,但是亦可以提出司法建议。故应撤销一审裁定,判令提级或指定他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赵利水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入学问题引发的纠纷,由于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否符合入学条件需受国家教育政策宏观调控,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法律可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范畴,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于法有据。综上,赵利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焦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