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穆志海与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志海,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穆志海,男,1987年1月2日出生,回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MA6250P59。法定代表人:夏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志海与被执行人广元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崇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