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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龚明方与被执行人李桦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方明,李桦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2执73号申请执行人:龚方明,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李桦光,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龚方明与李桦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渝023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李桦光未履行义务,龚方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桦光支付购房款253700元、案件受理费2743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桦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桦光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桦光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桦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了拘留。现被执行人李桦光尚欠申请执行人龚方明购房款253700元、案件受理费2743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李桦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方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桦光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龚方明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龚方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