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刘常冉、刘江平与陈华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冉,刘江平,陈华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577号原告:刘常冉,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住湖北荆门市东宝区。原告:刘江平,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住湖北荆门市东宝区。(系刘常冉之父)被告:陈华红,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沙洋县人,住湖北沙洋县。原告刘常冉、刘江平诉被告陈华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常冉、刘江平,被告陈华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请出庭证人彭刚、蔡士华、李明明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不成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被告及案外人(8人)为了结算装修材料款,谎称沙洋江汉天地金唛克KTV老板让原告来结算工程款,原告与刘书洋一同于下午4时许到达现场后,却未见到金唛克KTV老板,原告就被他们控制,刘书洋的车也被围堵。时至深夜,原告仍不能脱身。期间,原告多次遭到暴力攻击。在此情形下,原告按被告意思出具了27000元的欠条。原告认为,欠条是原告在人身遭到暴力和恐吓的情形下出具的,该行为既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是客观事实。因此,“欠条”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确认该欠条无效。被告辩称,1、被告的装修材料卖给原告,是原告在被告店里选了、谈好后,被告才送货的,原告未付清装修材料款应出具欠条;2、原告出具欠条,被告没威胁,是原告经过核对送货单、与被告协商分担现金消费券后出具的,不存在威胁;3、原告就是恶意拖欠,被告没有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装修材料款前,原告没对欠条的出具提出异议,被告起诉后,原告就以各种理由推拖,就是无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以下简称后诉)与2017年1月4日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陈华红诉被告刘常冉、刘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前述)的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且前后诉的原因事实相同,前诉原告主张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可吸收确认之诉,后诉原告提起确认之诉构成了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其诉讼请求应利用前诉程序提起反诉而不得另行起诉,即合并于前诉程序一并审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常冉、刘江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