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国钱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4刑初54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钱,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贵州省黔西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仓检诉刑诉[2017]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钱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国钱认罪认罚,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1日0时左右,被告人陈国钱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某镇政府院内,将被害人万某停放在花圃旁过道的1部黑色光阳牌鬼火1代型燃油助力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在距离该镇政府10多米远的小巷子内。随后,被告人陈国钱又返回某镇政府院内,将被害人付某停放在一楼道旁的1部粉色冰锋牌战速型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车藏匿在距离该镇政府10多米远的小巷子内。之后,被告人陈国钱再次返回某镇政府院内,将被害人林某停放在停车棚的1部雅兰色创质牌小龟王型电动车盗走推行几米后,被付某当场抓获。民警接警后到场抓获被告人陈国钱,当场查获上述小龟王型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林某。上述光阳牌鬼火1代型燃油助力车、冰锋牌战速型电动车由付某自行到上述小巷子找到。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光阳牌鬼火1代型燃油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冰锋牌战速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5元、创质牌小龟王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钱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国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洪飞法官助理 庄李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阮伏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