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勇、张琼等与郑德英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张琼,郑德英,中山市诚意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647号之一原告:蒋勇,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张琼,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英,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第三人:中山市诚意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祥路8号之40第二、三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2488829U。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张琼与被告郑德英、第三人中山市诚意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张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8元,减半收取为5484元,诉讼保全费4104元,合计9588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郑诗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