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民初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云祥与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云祥,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527号原告:朱云祥,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珠江路111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13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良,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岳成,男,197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朱云祥与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朱云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承接了青岛万达绿化工程项目,被告周岳成为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及负责人,原告向该工程提供施工,至今,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周岳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询,被告周岳成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江南园林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朱云祥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的,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莫礼花人民陪审员 任一群人民陪审员 王平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