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指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汪渣么吉只、阿的克的、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决 定 书(2017)川01执指字第788号四川省金堂区人民法院:关于本院移送执行汪渣么吉只、阿的克的、潘小刚、潘秀英、坎布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川01执2160号,执行依据为(2012)川刑终字第217号。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该案交由你院办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附:1.联系人:姚法官886121852.(2017)川01执2160号案件卷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