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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存准与黄章抽、陈小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存准,黄章抽,陈小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7100号原告:吕存准,男,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玲,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章抽,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小孩,女,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存准与被告黄章抽、陈小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存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存准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吕存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吕存准负担。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殷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