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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瑞同、王守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同,王守刚,韩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166号申请人:王瑞同,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王守刚,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韩守海,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申请人王瑞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守刚、韩守海名下5.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瑞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守刚、韩守海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贾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