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邢宝喜与郭昊、赵俊英、郭俊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宝喜,郭昊,赵俊英,郭俊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邢宝喜,住白城市。被执行人:郭昊,住白城市。被执行人:赵俊英,住白城市。被执行人:郭俊成,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邢宝喜与郭昊、赵俊英、郭俊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324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傅帮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