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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庆安与赵吉文买卖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安,赵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90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安,男,汉族,1950年2月8日生,住夏津县新盛店镇前堂村。被执行人:赵吉文,男,汉族,1983年6月22日生,住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十五里铺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安与被执行人赵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夏民二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开飞